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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评选及实施办法
 

宝鸡亚太专修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评选及实施办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精神,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免学费对象
我院全日制具有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5%确定。
第二条  资助金额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学费支出,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第三条 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从未受过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生活俭朴。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单亲贫困家庭学生、城市低保学生、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条 申请与评审
1、申请: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写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者按照学年申请和评定。
2、评审程序:
①各班召开主题班会,班委会对城市户籍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初审后,提交主题班会讨论、通过,并将初评人员在班上公示一天。若公示无异议,则组织确定初评人员认真填写《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免学费申请资质调查表》《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申请表》,并将公示名单及下列由学生本人提供相关材料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小组。
②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各班上报的评选名单及材料,进行审查、汇总后,将审核名单在学校公示7个工作日。若公示无异议,认真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汇总表》,并附相关评审材料上报金台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条 资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学年评定。


2、加强资金管理,狠抓监督检查,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免学费中等职业学校的教育教学等日常运转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滞留。接受财政、价格、教育等部门的审查、监察。
3、加强免学费政策宣传、落实,分类保存免学费学生的个人资料和相关证明材料。
4、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审查、确定享受对象,按时、足额、集中将该项资金发放到位,留取发放影像资料,不符合相关条件和规定的学生及时上报,退回相应资金,接受上级部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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